因自己投资失败负债需要资金周转,听信他人能助其在北京获得银行无抵押贷款,并可报销往返两地之间的旅游费用,致其变相卖卡而涉嫌犯罪。樊城区检察院将于近日对邓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
2021年7月,邓某某由于投资失败导致债务缠身,在他人的介绍下,承诺可以帮其获得无抵押贷款并包往返机票、食宿的费用,一时心动的邓某某便和好友冯某一同前往北京。到达北京后,他人告知无抵押贷款需要“走流水”,每人需办理不少于四张银行卡“走流水”,便于办理银行无抵押贷款,在他人的指导下,邓某某和冯某没多想地就办理了数张银行卡,连同电话卡、U盾密码等一并“借”给他人长达二十余天。在此期间,邓某某和冯某便在北京的各个地点游玩,他人也“如约”将旅游花销费用按时“报销”给了邓某某。
后来,邓某某发现自己名下办理的多张银行卡被冻结,方才意识到提供给他人的银行卡出了问题,他人可能在利用自己名下办理的银行卡进行转账走流水的非法活动。经查,邓某某的多张银行卡在短时间内转入受害人资金约146万元,其中涉及襄阳本地受害人资金约23万元。
检察官说法:不少人认为,出借银行卡没有获得金钱报酬便不属于犯罪,然而在办理银行卡的过程中,每位持卡人已被明确告知,出借银行卡有风险,帮助电信诈骗进行支付结算的行为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中,持卡人出借银行卡的行为虽未直接取得金钱报酬,但通过帮助贷款和免费旅游的形式变相获利,最终将涉及刑事犯罪。持卡人应当在平时生活中多关注涉及网络犯罪的宣传案例,提高自身防范网络犯罪的能力,谨防本人名下银行卡被他人利用于非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