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的一天,家在河南的宋先生去银行取钱,突然发现银行卡竟然被注销了,而且里面的三万元不翼而飞。蒙圈的宋先生立马向银行查询交易记录,奇怪的事情发生了,宋先生银行卡里的钱是通过支付宝等网络消费途径转出的,而这些钱的收款方竟然都是宋先生自己的名字。
在警方的提示下,宋先生和家人仔细回想了许久,那三万元钱从来没有人取出来过。而且更奇怪的是,宋先生的银行卡在注销前绑定的支付宝账号所用的信息竟然就是宋先生自己的身份证号码。
难道,这是一场宋先生自己“自导自演”的一场闹剧?
这时,细心的警方发现了一个蹊跷的地方,宋先生的银行卡注销地在湖北宜昌,而当时,宋先生一直在位于河南的公司上班。那又是谁动了宋先生的钱?
宜昌?这时宋先生想起了什么,向警方提供了一条线索,正是这条线索帮助警方锁定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原来,在宜昌,也有一个宋先生(嫌疑人),巧的是,这两个宋先生都是出生在宜昌,在办理第一代身份的时候,由于历史技术条件有限,形成了同名同姓同身份证号的特殊情况。去年11月,宋先生(嫌疑人)在加油时,由于自己的银行卡里的余额不够,支付宝自动匹配到尾号0712银行卡[该卡属于宋先生(被害人)]付款。当宋先生(嫌疑人)发现在没有收到短信提示码就已显示支付操作成功后,迅速明白了尾号0712银行卡[该卡属于宋先生(被害人)]的蹊跷,其后宋先生(嫌疑人)在明知该银行卡非本人所有,仍未将该卡与其支付宝账号进行解绑,而是继续冒用该卡,并在全部钱款转移后,将其用自己的身份证注销。
民警很快找到了这位宋先生,他也承认自己转走他人账户钱款的事实。到案后,宋先生(嫌疑人)对宋先生(被害人)进行全额退赔,并取得宋先生(被害人)的谅解。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宋先生(嫌疑人)利用其与被害人具有完全相同的身份信息,在明知其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非其本人所有后,仍不解除绑定,继续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拟作不起诉处理。11月19日,经该院检委会研究,作出不起诉决定。
12月8日,该院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承办检察官张卉云详细阐述了案件的基本情况,阐明拟对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与会听证员就案件情况对检察官进行提问,在检察官一一解答后,各听证员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和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意见。根据公开听证结果,该院对宋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