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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号:      时间:2023-01-06      

         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聚焦重点领域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聚焦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情形,涉及群众反映强烈、被害人群体广泛的网络“套路贷”、网络舆情敲诈、网络裸聊敲诈、网络“软暴力”催收等信息网络重点犯罪领域,有较强的代表性、典型性。

        与主要在线下现实生活中实施的传统黑恶犯罪不同,涉网黑恶犯罪在犯罪手段、方式、影响和后果等方面均有其自身的特点,涉及争议难点问题较多。为更有针对性指导办案,最高检选编了该批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分别为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洪某都等人敲诈勒索案,袁某厚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赵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据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该批案例明确了检察机关办理涉网络黑恶犯罪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性意见。比如,案例一明确了如何认定网络“套路贷”以及有组织实施网络“套路贷”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条件。案例二单纯以线上有组织地利用网络点对点实施敲诈勒索等具有隐蔽性的违法犯罪活动,尚未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依法未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例三阐明要从被害方是否有涉案服务或商品的正常需求、行为人是否实际提供服务、商品服务及其对价是否合理等三个方面区分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行为。案例四重申了“软暴力”催收认定为寻衅滋事的条件等。此外,这批案例还强调,对有组织利用信息网络,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为对象实施犯罪,导致严重后果的黑恶犯罪,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近年来,黑恶势力向网络空间蔓延,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整个犯罪链条、空间突破了传统犯罪的地域时空限制,渗透力更强、波及面更广、被害人更多,危害巨大。2022年8月,根据中央有关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部署,最高检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打击惩治网络黑恶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全力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信息网络空间持续纵深开展。各地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高度重视黑恶犯罪在网络空间的发展态势及其危害性,立足检察职能,密切与其他部门协作配合,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切实提升办案质效,依托案件办理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共筑清朗网络空间。

         

        案例一

         

        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  网络“套路贷”  在校大学生  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复合危害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要旨】

         

        “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犯罪行为。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对存在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违约金及利息畸高、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情况,综合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套路贷”犯罪。对有组织地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实施“软暴力”催收达到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相当的程度,产生欺压、残害群众的效果,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犯罪,或因实施“套路贷”导致被害人及相关人员自杀、精神失常的,应该评价为在相关领域造成重大影响,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汤某甲,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被告人汪某柏,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被告人邓某龙,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被告人汤某乙,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其他31名涉案人员基本情况略。

         

        2017年9月起,被告人汤某甲先后邀约被告人汪某柏、邓某龙、汤某乙注册成立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内设技术部、市场部、风控部、贷后部等部门,依托公司形式运作,利用信息网络,通过“任你花”“100分”等7个App平台,采取现金贷或者虚假购物再回购形式,签订虚假合同,以扣除服务费、保证金、中介费名义恶意减少实际放贷数额、恶意垒高违约金等手段,向在校大学生以及大学毕业三年以内的群体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该组织采取发送拼接被害人头像的淫秽图片和侮辱、威胁性短信,以及电话滋扰、短信轰炸等“软暴力”手段,对不能按期还款的被害人及其父母、亲友、同事、同学进行滋扰施压,索取“债务”,逐步形成了以汤某甲为组织、领导者,汪某柏、邓某龙、汤某乙等人为积极参加者,涂某玉等人为一般参加者,层级分明、骨干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人数较多、层级分明,有不同于一般公司的纪律规约,如部门之间禁止相互串门交流;禁止透露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公司地址;贷后部门员工不得在食堂吃饭,每日催收额未达到3000元以上的员工不得吃饭;不准向公检法子女、政法、军警院校学生放贷等。该组织通过信息网络在全国范围内长期实施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该组织累计放款8000余万元,收款1.5亿余元,违法所得7000余万元,违法所得用于支持组织运转,向组织成员发放薪酬和提成,剩余由汤某甲等人按比例分赃。该组织“软暴力”催收共计1万余单,导致陈某某、李某某等20余名年轻被害人自杀、自残、抑郁、退学等,引发网络上大量投诉,严重影响被害人及周边亲朋正常生产生活,影响被害人所在校园安全稳定,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技术部被告人潘某勇、何某、彭某煊,在被告人汤某甲等人的授意下,以“任你花”App为基础,先后开发了“100分”“52购物”“365钱包”“91购”“88商城”“9号店”6个App用于网络贷款,并在App内植入具有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功能的子程序,在被害人通过贷款App申请贷款的过程中,该子程序即非法获得被害人手机内的通话记录和通讯录内容等公民个人信息。经统计,该组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70万余条。

         

        本案因被害人控告至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案发,由该局立案侦查。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5月9日,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夹江县人民检察院办理;2019年11月21日,夹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夹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2020年8月31日,夹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汤某甲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以其参与之罪分别判处二十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和相应的财产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2020年11月30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控和证明犯罪】

         

        (一)依法审查,准确认定“套路贷”犯罪。该案控辩争议焦点之一为网络无接触型非法放贷能否认定为“套路贷”犯罪。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形成“套路贷”闭环型特征。汤某甲等人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诱饵,诱骗在校或毕业三年以内的大学生在其App平台借款,隐瞒被害人需要扣除高额服务费、保证金、中介费等事实,以各项费用的名义恶意减少实际放贷数额,实际扣除高达40%-50%费用,属于“制造民间借贷假象”。采取现金贷或者在购物平台中拟制虚假商品,由被害人高价购买、平台低价回购的形式高贷低支,属于“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对逾期被害人按照贷款金额每期、每天3%的比例收取高额违约金,通过修改平台的提示内容恶意延长逾期天数,并不断累加,属于“恶意垒高还款数额”。诱使被害人在该组织控制的不同App贷款来偿还之前欠款,属于“转单平账”。以发送侮辱性图片等“软暴力”方式进行“索债”的行为,属于“软硬兼施索债”。比如,自杀未遂的被害人陈某某在该组织的“100分”App平台借款,合同约定各项费用总额为借款金额的2%至6%,其借款3177元,实际扣除了高达40%的费用,到手借款为1906元。该借款分三期归还,每期默认还款金额为1059元,每期还款期限为7天,逾期按照每日3%计算违约金。截至案发,陈某某三期借款实际逾期121天,违约金累计高达10865.34元,并被“软暴力”催收。该组织的放贷行为体现出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在主观意图、借贷方式及纠纷处理方式等方面有明显不同,符合“套路贷”认定标准。

         

        (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准确定性打击。该案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较为明显,审查的重点在该组织的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行为特征方面,该组织的主要行为手段为“软暴力”索债,且达到了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相当的程度。贷后部对贷款逾期一至九天的被害人及其父母采取电话、短信联系的手段“索债”,对贷款逾期十天以上的被害人及其父母、亲友、老师、同学、同事等发送拼接了被害人头像的淫秽图片及侮辱、威胁性短信,并进行电话、短信轰炸等“软暴力”手段“索债”,对被害人及其父母、亲友、老师、同学、同事等进行滋扰施压,迫使被害人按照虚假合同载明的贷款总额归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牟取暴利。虽然“软暴力”行为未直接造成被害人肉体上伤害,但长期的侮辱、滋扰、威胁给被害人及周边亲朋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恐惧,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活、教学管理秩序。特别是该组织主要针对在校或者毕业三年内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放贷,该群体社会阅历和经验少、周边关系单纯、心理承受能力差,对被害人的长期侮辱、威胁及对其周边亲朋的频繁滋扰导致被害人与身边亲朋无法正常交往,甚至形成了比现实暴力更为恶劣的危害后果。危害性特征方面,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该组织有目的地向欠缺社会经验和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三年内的毕业生放款,非法放贷规模大、人数多,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抽样取证的259名被害人中,涉及全国181所院校的223名在校大学生,占比86%。从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间,该组织累计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0852名被害人虚假放贷8000余万元,收款1.5亿余元,违法犯罪所得高达7000余万元。该组织“软暴力”催收10000余笔,抽样取证259名被害人中就有140余人被“软暴力”催收,230名被害人亲朋被滋扰。经对扣押的手机进行抽查,仅18部手机中就存有发送过的侮辱、淫秽图片500余张。经查证的被害人中,3人自杀身亡,3人自杀未遂,3人患抑郁症,14人被迫退学或休学、辞职,后果特别严重。据“聚投诉”和“华声在线”网站统计,“聚投诉”网站涉及28个省区市129件对该犯罪组织7个App的投诉,点击量达到了47483次,“华声在线”仅涉及“任你花”App就有23条投诉,涉及11个不同地区,点击量达到了289929次,在网络空间和网络贷款行业造成较大影响。被害人相对集中在四川、云南、陕西、重庆、湖北等地高校,对一定区域内的高校生活、教学秩序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综上,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中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三)分层处理,依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依法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组织、领导者汤某甲,积极参加者汪某柏、邓某龙、汤某乙均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对拒不认罪的首犯汤某甲数罪并罚顶格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31名被告人依据其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时间长短、获利情况、参与犯罪紧密度等情况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是考虑到案件社会危害十分严重、情节十分恶劣,故从严把握从宽量刑建议的幅度,依法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同时,对社会阅历少、参与犯罪时间短,且部分为刚参加工作或者实习的大学生,系为谋生而误入该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则予以区别对待,依法从宽处理。

         

        【典型意义】

         

        随着移动互联技术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传统由线下实施的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转移到线上。相较于线下“套路贷”,虽然缺少人与人的物理接触,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渗透力更强、波及面更广、被害人更多、针对性更强、非法所得更为巨大。犯罪嫌疑人利用非法窃取的公民信息,在索要“债务”过程中,使用各种“软暴力”讨债,手段、情节恶劣,也容易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针对此类案件,要结合贷款的具体手段、情节和后果审慎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是属于“套路贷”犯罪还是属于民间借贷或者高利贷。

         

        对于在网络上有组织地以“软暴力”为主要手段实施犯罪的犯罪组织,要结合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时间跨度、影响的范围、针对的对象、性质、后果、侵害对象的数量、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群众安全感是否下降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主要针对在校学生或刚毕业大学生等弱势群体实施的网络“套路贷”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严惩;符合黑恶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认定为涉黑涉恶组织犯罪。

         

        案例二

         

        洪某都等人敲诈勒索案

         

        【关键词】

         

        恶势力犯罪集团  跨境裸聊敲诈  恶势力组织成员范围界定  组织成员犯罪数额认定  主从犯

         

        【要旨】

         

        对于仅以线上有组织地利用信息网络点对点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隐秘性、尚未对被害人亲友等周边人群形成滋扰威胁、尚未达到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可以根据其胁迫手段、受害范围、后果等因素,依法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符合犯罪集团规定的,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对于犯罪链条长、层级复杂的涉网黑恶案件,应当注重审查区分犯罪分子地位、作用、参与程度等,依法界定有组织犯罪的成员范围。对犯罪集团内部各部门、成员之间围绕犯罪行为存在互相联系、支持和帮助的,组织成员应当对集团犯罪金额承担责任,再根据成员的具体地位、角色以及参与时间长短,区分主从犯,对于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确保罪刑均衡、罚当其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洪某都,系犯罪集团财务管理人员。

         

        被告人张某强,系犯罪集团物业管理人员。

         

        被告人温某兵,系犯罪集团管理人员及Q组代理。

         

        被告人董某江,系犯罪集团F组组长。

         

        其他390余名涉案人员基本情况略。

         

        2019年11月开始,李某思、曾某运(均在逃)等人为了攫取巨额不法利益,以高薪工作、报销路费为由,先后利诱、招揽并组织被告人洪某都、曹某州等数百人偷渡至缅甸邦康地区,专门采取视频裸聊方式,以胁迫为主要手段勒索被害人财物,逐步形成以李某思为首,曾某运、刘某南(在逃)、许某来、洪某都等人为重要成员,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通过培训其招揽的员工,设置专业话术剧本,以网络暧昧、网恋为诱饵诱骗受害人入套,以下载专门App进行视频在线裸聊为由,诱骗被害人下载木马程序以获取被害人手机通讯录及短信信息,通过播放事先准备好的带有裸露女子内容的视频短片冒充真实裸聊场景,在此过程中截取、录制被害人裸体视频,再以发被害人裸体视频给其亲属、朋友、单位领导等进行威胁,通过网络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敲诈勒索。

         

        该犯罪集团设后勤部、后台组、29个“裸聊”敲诈组、7个“杀猪盘”组和5个为犯罪集团提供技术支撑和支付结算的“码商”“Q商”“粉商”。犯罪集团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配合紧密,以实施敲诈勒索为主,又先后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被害人遍布国内各地,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截至2020年11月,该犯罪集团对我国各地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金额高达人民币1.2亿元。其中,被告人洪某都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在该裸聊敲诈勒索犯罪集团中担任财务,对接集团11个小组的财务工作,负责部分敲诈勒索资金的收取、对账以及工资发放。

         

        2020年11月至2022年8月,浙江省温州市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分批将涉及集团骨干、组长、小组长、业务员、下游码商等多个层级共计443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温州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温州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组织偷越国境罪等对洪某都、张某强等共计405人分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认定该跨境裸聊犯罪集团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截至2022年11月,人民法院对39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

         

        【指控和证明犯罪】

         

        (一)会同公安机关查明事实,依法认定网络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是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有针对性加强侦查取证工作。该案争议焦点之一是,该犯罪集团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此,办案组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先后制发10余份侦查取证意见,要求重点围绕犯罪集团是否对被害人家属、亲友等实施滋扰行为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中的控制和影响程度等进行取证。经进一步侦查取证,尚未发现对被害人的周边亲朋频繁滋扰的充分证据,不足以认定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但经过补充侦查案件涉案金额由500余万元增至1.2亿元,并新增了犯罪组织对内部员工暴力管理行为的证据。二是加强研究论证,认定该犯罪集团的行为特征与危害性特征尚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但根据实施犯罪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手段的恶劣性、受害范围的广泛性等特点,已符合恶势力“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认定标准,故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行为特征方面,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该犯罪集团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侵害名誉为要挟非法获取财物,如“兄弟,你好好看下这个是不是你的通讯录和你在网络上裸聊的视频,你想不想处理”,此种行为方式与一般的网络敲诈勒索个案并无明显差异,且这种匿名实施的威胁、恐吓,尚达不到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生活形成一定区域的组织威慑力。在案证据体现的暴力仅系集团对被骗至境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内部员工实施非法拘禁、殴打等管理行为,应视为控制管理内部成员组织特征的表现形式,而非行为特征。故,该案尚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方面,该犯罪集团涉及国内受害人群分布全国各地,现有证据表明其犯罪手段主要是针对被害人本人害怕因裸聊名誉受损被迫交付财物实施威胁,除个别家属接到过告知电话外,一般不存在对被害人的周边亲朋频繁滋扰而导致他人无法正常生活,严重破坏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况,其影响较为隐蔽、单一。因此,综合行为手段和危害后果,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该组织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细致甄别、依法认定网络犯罪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该案争议焦点之二是,是否应将全部到案人员均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以及如何划分主从犯。一是明确界定涉恶组织成员标准。该跨境裸聊犯罪集团涉及犯罪嫌疑人近千人,除中高层管理人员之外,还有后勤部、后台组、29个“裸聊”敲诈组、7个“杀猪盘”组和5个为犯罪集团提供技术支撑和支付结算的团伙,涉及集团骨干、组长、小组长、业务员、下游码商等多个层级。对于小组长层级以上人员,一般参与时间较长,且组织、指挥其他人员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原则上应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而对于业务员、下游码商等普通组员则根据其参与时间、有无直接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有无拉人入伙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综合判断,避免“一刀切”。如已判决的被告人洪某都、张某强、温某兵等重要成员、董某江等小组长以及颜某炀等参与程度较深的组员共计76名均认定为涉恶组织成员。二是明确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划分标准。厘清各个涉案人员参与犯罪集团的时间、参与程度、个人获利情况、参与犯罪的原因等情况,明确集团的财务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为该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系主犯,对小组长、组员等层级较低的人员认定为从犯。

         

        (三)统一标准,依法认定犯罪数额,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该案争议焦点之三是,组员、小组长、大组长(若一组里面组员较多则分成多个小组,每个小组设一名组长,小组长接受大组长管理)等各个层级定罪量刑时,是按照个人参与期间具体实施的敲诈勒索金额认定,还是按照参与期间犯罪集团全部金额认定。围绕上述问题,分析研究后认为,参考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本案涉及罪名虽然是敲诈勒索,但在犯罪手段上均系利用网络实施涉众类的侵财犯罪,其背后法理是相通的。对于共同犯罪尤其是集团犯罪,如果集团内部小组之间、成员之间存在联系、支持和帮助,成员就应当对集团金额承担责任;如果是“各自为政”,相互关联性弱、独立性较强的,则原则上应当“责任自负”,仅对个人参与实施的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专案组在阅卷中发现该犯罪集团统一食宿,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提供码商粉商等技术支持,部分已归案的骨干人员和组员均供称组织存在被害人甄别流程,经分析认为是“大鱼的”,组员“钓上来”直接交由组织安排的“枪手”跟进,并且组员、“枪手”也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各小组之间成立交流群,相互探讨技术问题,足以体现该犯罪集团小组之间、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络、支持和帮助。故,一是该犯罪集团的组长、组员及负责技术、后勤等帮助、辅助行为的人员,按照参与期间犯罪集团全部金额认定,个人金额、获利情况能够查实的,在事实认定中一并表述并作为追缴判项的依据。二是量刑尺度统一到成员的具体地位、角色以及在窝点的时间长短,如上述人员按集团犯罪全部金额认定后,可以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而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三是参与时间明显较短(如不超过一个月的)且无法查实个人具体敲诈勒索数额的,可不作犯罪处理。

         

        【典型意义】

         

        随着黑恶犯罪不断向互联网延伸,犯罪链条不断拉长,各类网络上下游犯罪等新型犯罪日益增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的行为极具有诱惑性、隐蔽性,“裸聊”行为双方甚至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淫秽表演等违法犯罪。不法分子抓住被害人因为裸聊被敲诈而羞于报警的心态,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不仅侵犯他人财产,同时也对被害人的心理造成严重侵害,且在全国范围针对不特定人实施,影响范围广,因此依法严厉打击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犯罪刻不容缓。在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案件中,应当准确理解信息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的交织关系,在是否应当认定为涉黑恶犯罪组织的问题上,除了要查清组织特征结构、经济特征外,尤其要严格把握组织行为特征。

         

        案例三

         

        袁某厚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

         

        【关键词】

         

        恶势力犯罪集团  网络新媒体  线上线下相结合  软暴力  敲诈勒索  强迫交易

         

        【要旨】

         

        对于有组织地利用自媒体等信息网络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以曝光负面信息或不实信息相威胁或曝光相关信息后提供有偿删帖服务等方式,多次索要他人财物或强迫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严重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组织。对于以威胁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或强迫提供服务、销售商品,应当从被害方是否有涉案服务或商品的正常需求、行为人是否实际提供服务、商品服务及其对价是否合理、主观目的和侵害的法益等方面准确区分认定为敲诈勒索或强迫交易。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厚,安徽省六安市徽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网公司”)法定代表人、六网论坛负责人。

         

        被告人何某菲,六网论坛综合部主任、业务部经理。

         

        被告人李某,六网论坛办公室主任、业务部经理。

         

        其他6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3年3月,被告人袁某厚注册成立徽网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5月,袁某厚从他人处接手经营六网论坛自媒体网站平台,该平台未取得新闻服务许可,不具备新闻采编、发布资质。2013年至2020年6月,袁某厚为谋取不法利益,陆续招募被告人李某、何某菲等人进入徽网公司,并将人员分配至编辑部、综合部、办公室等部门,明确各自分工,配发六网论坛工作证,购置设备。其间,袁某厚利用其六安市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等兼职身份,指使安排李某、何某菲等人搜集六安市境内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负面信息,利用六网论坛网站平台,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以曝光负面信息或者不撤回、删除负面信息相威胁,有组织地利用网络信息要挟、恐吓他人,长期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袁某厚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何某菲为重要成员,被告人程某等5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袁某厚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通过采访拍摄、网络转载、网友举报等途径获取六安市境内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负面信息后,以曝光相要挟,要求被害方与六网论坛挂靠的徽网公司签订制式宣传合作协议,以收取宣传费的方式敲诈被害人钱财。协议到期时,袁某厚等人再次要求被害人续签,长期勒索“宣传费”。2013年至2020年6月,袁某厚单独或伙同其他被告人先后实施91起敲诈勒索犯罪,涉案金额共计279万余元。

         

        2013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袁某厚等人以曝光负面新闻等威胁手段,强迫M中学等6家单位从袁某厚等人处购买煤炭、拓印纸、接受宣传服务,其中袁某厚涉案金额共计845万余元。2014年至2019年,袁某厚多次恐吓多名个人和单位,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情节恶劣。

         

        本案由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金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1月8日,金安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2021年2月4日,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袁某厚犯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何某菲等3人犯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至五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判决其他5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6月24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定罪量刑维持原判。

         

        【指控和证明犯罪】

         

        (一)依法审查,准确区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本案的主要犯罪方式为袁某厚等人在未取得新闻服务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兼职监督员身份、使用密拍设备搜寻六安市境内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或个人的负面信息,通过曝光负面信息相威胁,或者在其控制的自媒体发帖炒作后,在被害方要求删帖时明示或暗示对方与其签订宣传服务合作协议或购买指定商品等方式,迫使被害方给予财物、签订服务协议或购买商品,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检察机关共起诉敲诈勒索事实91起,强迫交易事实6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部分按照敲诈勒索起诉的事实存在自愿、真实、正常的交易,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都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检察机关认为,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都可以表现为通过暴力、威胁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违背真实意愿作出某种行为。结合案件事实,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两罪认定进行了区分。

         

        一是被害方是否存在对涉案服务或商品的正常需求。本案涉及的服务或商品主要是袁某厚等人依托六网论坛等网络平台提供的“宣传服务”以及煤炭、用纸等商品。被害方大部分为政府部门、中小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以及少部分公司企业,在案证据表明,大部分单位对网络平台宣传没有需求。如有的被害政府部门表示,其本身没有宣传推广需求,即使有也主要与官方电视台、报社联系,且均为免费;有的被害农村中心小学,本身不需要做推广宣传;有的当地较大的医院、企业知名度较高,对六网论坛这种用户量较少的小平台没有宣传需求。被害方之所以同意与袁某厚等人合作,是基于对袁某厚等人恶意曝光负面信息及其恶名的恐惧,相关的宣传服务需求系袁某厚等人通过胁迫方式强加,不属于正常需求。涉案M中学、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某羽绒公司等被害方对煤炭存在正常需求,之前从他处购买煤炭,在已有长期固定供煤渠道的情况下,被迫转从袁某厚等人处购买煤炭,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二是是否实际提供服务、商品以及对价是否合理。签订宣传服务协议后,绝大部分被害方未获得袁某厚等人的有效服务,或者服务与对价严重不成比例。袁某厚等人提供的所谓“宣传服务”包括:在六网论坛这样一个用户量、人流量得靠员工刷数据的小平台上挂字幕横幅广告,帮被害方删除该论坛上的负面网帖,复制粘贴被害方介绍文字到论坛帖子中。这些服务与动辄上万元的服务费对价不匹配。而对于涉案某置业公司,六网论坛提供了现场采编发布该公司相关活动、微信公众号全年推广等较为实质的服务,故对该起事实定性为强迫交易罪。三是主观目的和侵害的法益是否存在不同。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强迫交易侵犯的是正常、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本案以曝光负面信息等相要挟签订宣传服务协议并获“宣传费”的有关事实中,行为人主观上就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不是提供服务,实际也未提供有效服务。在强迫购买煤炭等商品的事实中,行为人主观目的不是直接占有他人财物,而是通过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害方并没有明显的财产损失。综上,将确有商品和服务需求且实际提供了商品、服务,对价在合理范围内的,基于威胁被迫从行为人处购买上述服务和商品的6起事实认定为强迫交易,其他事实认定为敲诈勒索。

         

        (二)依法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是从组织特征上看,袁某厚等人以公司为形式,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多次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以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时间长达七年之久,已形成以袁某厚为首要分子,何某菲、李某作为较为固定的成员,程某等人作为一般成员的稳定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层级、分工、纪律及行为模式,获利由袁某厚以工资、提成等形式分配。二是从行为特征上看,该犯罪组织采用“线上”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威胁、恐吓、滋扰等“软暴力”犯罪。一方面针对负面信息未按正常程序向相关部门反馈,“线上”有组织地恶意炒作曝光,通过六网论坛宣传造势给被害方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和形象负担,令被害方不得不忍气吞声,签订不对等的宣传协议或购买商品才息事宁人。另一方面,“线下”在不具备新闻采编资质等情况下,携带拍摄设备到相关单位、公司采集信息,扰乱办公秩序,甚至当面恐吓威胁。如,袁某厚等人闯进被害的某粮油公司进行拍摄,刻意选择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通过恶意剪辑,无中生有,对被害公司进行恐吓,市场监管部门为避免形成恶劣影响,不得不对被害公司下令停业整顿。三是从社会危害性特征上看,七年来,被告人袁某厚一伙持续敲诈多家单位和个人,作案90余起,敛财260余万元;强迫M中学向其购煤800余万元;非法发布不实帖文恐吓威逼基层干部,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工作;多次滋事恐吓某粮油公司致使其停业整顿、客户流失、产品退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该集团成员在六安市较大范围、多个行业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团伙特征。四是多人共同实施犯罪,形成犯罪集团。在具体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过程中,袁某厚负责指挥、分工,也经常直接参与,李某、何某菲等人接受袁某厚的指使、安排具体实施犯罪,被告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意,袁某厚等人已经形成了固定的犯罪组织,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综上认定袁某厚等人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犯罪集团成员过程中,结合员工的从业时间、职务职责、参与犯罪的次数进行严格区分,对于从业时间一年以上、曾担任编辑部主任等重要工作职责、参与犯罪三次以上的,判定应当存在明知以曝光相要挟实施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其他普通员工,如大专毕业后应聘六网论坛仅实习两三个月的文字编辑洪某某,鉴于其工作时间短,社会阅历较少,结合其在六网论坛的地位、作用,认定其明知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证据不足,最终对洪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国家依法保护传统和新媒体的新闻监督权和社会公众的公民监督权,维护正常的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秩序。依法惩治不具有新闻采编资质或打着“舆论监督”旗号,利用信息网络平台,通过有偿新闻、有偿删帖、以曝光负面信息相威胁索要财物等方式实施的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对于有组织实施此类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恶势力特征的,依法予以严惩,维护清朗网络空间环境。

         

        案例四

         

        赵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关键词】

         

        恶势力犯罪集团  网贷  “软暴力”催收  寻衅滋事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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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人针对债务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催收行为超过法律允许的限度,使用从网贷公司获取的欠款人手机通讯录信息,滋扰、纠缠、辱骂、威胁、恐吓债务人以及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有组织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依法严惩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行为的同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妥善处理涉众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北京元海慧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海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郭某焕,元海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郑某波,元海公司催收部负责人。

         

        其他39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5年4月以来,赵某先后成立元海公司及多家关联公司从事网络贷款催收业务,依托公司形成了一个以赵某、郭某焕为首要分子,包括部门负责人、高级主管、高级组长、培训师、催收员等人组成的多层级、组织严密的非法催收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间,元海公司业务员在催收过程中,采用发送PS淫秽图片、群呼、使用轰炸软件发短信等“软暴力”手段,对欠款人及其紧急联系人、通讯录联系人进行滋扰、言语辱骂、威胁、恐吓。被害人涉及全国大部分省份,侦查机关取证被害人达700余人。上述行为造成广州市公安局某城区分局及某派出所、湖北省随州市某医院及120急救中心等众多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工作,众多被骚扰人员因此产生恐惧心理,导致家庭矛盾,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经审计,2017年至2019年,该公司催收员通过上述方式收取服务费1.87亿余元,待收服务费1.13亿余元,公司所收服务费部分用于公司运营及以工资、业绩提成等名义发放给各催收人员等。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23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且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对4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0年7月29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其他41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一年五个月不等,或并处罚金的刑罚。一审宣判后,所有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指控与证明犯罪】

         

        (一)本案涉网贷“软暴力”催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一是本案针对债务人的“软暴力”催收行为超过法律允许的合理限度,属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被刑事处罚。法律为保障民事行为中各方主体的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设置了诸如协商、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规则、制度。催收作为解决债务纠纷的一种方式,亦应当按照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不得超过合理限度。本案被告人为了催收欠款,不分时段,长期采用频繁拨打电话、群发短信、组织群呼、使用手机轰炸软件等手段给欠款人施压,有的咒骂欠款人家人,威胁上门砍人,以其家人安全相威胁;有的一天甚至发上千条验证码信息进行短信轰炸;有的把经过PS的欠款人裸照发送给欠款人亲友,并配上辱骂文字,践踏他人人格尊严。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关于“催收人员…不得采用恐吓、威胁、辱骂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语言或行为胁迫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等规定,催收手段违反行业规则,也为法律所不容许。有些受害者不堪忍受“软暴力”催收行为的影响向相关网络平台进行投诉,也有受害者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进行过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过批评制止,但催收公司仍未改正,继续实施非法催收行为。二是本案中催收人员使用从网贷公司获取的欠款人手机通讯录信息,骚扰、纠缠、辱骂、威胁欠款人的亲友甚至普通联系人,系寻衅滋事。网贷公司放贷时,预设霸王条款,以极小文字设置贷款人同意网贷公司收集个人通讯录数据等信息的格式条款,在未充分提示贷款人的情况下收集个人手机通讯录数据等信息,违反了民法关于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合理提示的规定。催收公司使用其获取的与债务无关的个人、单位的联系方式,对无关的个人、单位发送带有威胁、辱骂内容的短信和持续不断的电话骚扰,侵害了第三方的隐私、生活安宁以及工作秩序。三是上述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实施的非法催收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本案“软暴力”催收时间长、次数多。催收人员针对个人用“呼死你”之类的恶意软件进行短信、电话轰炸、辱骂。涉案催收公司,雇佣300余名催收员,每个催收员打电话的总次数、发送短信的条数数以千计、万计。本案“软暴力”催收受害者总数超万人,被害人分布地域广,涉及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受害者中包括欠款人本人以及与债务无关的个人、单位。本案“软暴力”催收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大。催收公司通过发送带有侮辱、威胁、辱骂等内容的短信和持续不断的骚扰等催收行为既给被害人个人造成心理强制,又严重影响个人及单位正常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如被告人对广州市某派出所辅警进行电话催收,恶意占用报警电话线路,骚扰办公电话19小时有余,甚至威胁电话“轰炸”该公安分局20余个派出所的值班室电话。又如湖北省某医院一后勤人员网贷逾期,催收人员遂对该医院各科室(包括急诊)进行电话“轰炸”,造成120急救室无法工作。

         

        (二)本案有组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是被告人多人多次实施网络“软暴力”催收,有明确的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成员众多,存续时间较长,符合恶势力组织的组织特征。为实施非法网络催收,2015年4月以来,赵某先后成立并控制元海公司及多家关联公司,下设催收部、质检部、招聘部等工作部门,催收部分设30余个催收组,招募300余名业务员,整个组织以公司形式运营,逐步形成了以赵某、郭某焕等人为首,包括部门负责人—高级主管、高级组长、培训师—催收员组成的规模较大、层级分明,骨干成员相对固定,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该案催收公司人员长期通过电信网络有组织地采取“软暴力”手段滋扰、威胁、恐吓、辱骂他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困扰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尤其是恶意滋扰与债务无关的人员,属于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该案催收公司人员采取“软暴力”催收行为,违法犯罪次数多,涉及的侵害对象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有个别欠款人在持续不断的催收骚扰下,精神失常、抑郁甚至产生自杀倾向。催收员还利用电话“轰炸”派出所、医院等单位,严重破坏了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二是有组织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组织实行公司化运作,公司虽在内部设立合规部但流于形式,公司管理人员对催收人员进行催收话术和催收方式培训,对催收人员实施恶意催收有明确授意,公司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定期组织中高层人员召开例会,研讨催收情况并按催收业绩严格考核催收员,组织成员对实施“软暴力”催收存在共同故意,属于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综上,该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认定条件,同时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层处理涉众型犯罪。对于犯罪嫌疑人众多的“软暴力”催收案件,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催收工作的实际控制人、主要部门负责人、作用较大的催收员,依法予以从严惩处;对于实施违法催收行为次数少、违法所得少,能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本人及上下游同案犯的行为,对案件的侦破和犯罪事实认定起重要作用,社会阅历少的刚毕业学生或务工的年轻人,属于初犯、偶犯等,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典型意义】

         

        信息化时代人们的正常生活难以离开网络,信息网络的快速便捷性导致滋扰、纠缠、辱骂、威胁行为成本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催收具有传播快、强度大、危害严重等特点。行为人可以不分时段、不分对象不间断实施滋扰、威胁等行为,制造、编造的欠款人负面信息、泄露的个人隐私在网络空间传播迅速,范围广泛,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生活秩序造成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应当深刻认识非法催收行为的趋势变化,高度重视该类行为的危害性,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收集处置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打早打小,除恶务尽。

        同时,惩治“软暴力”催收并不是保护、放纵“老赖”,目的是规范催收方式,打击“软暴力”催收这一越界手段行为,维护正常的纠纷解决秩序和网贷市场秩序。对于确实有合法债务纠纷,要区分“软暴力”催收的具体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视情分别采用行政手段或刑事手段予以打击治理。要重点打击违法违规获得、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尤其是针对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员的滋扰、威胁、恐吓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依法能动履职中践行人民至上,切实加强办案指导,深入推进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4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最高检发布这一批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主要考虑包括:一是深入推动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的具体举措。2022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等九家单位下发通知和方案,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信息网络空间持续纵深开展。检察机关作为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体,在专项行动中应当积极发挥作用。为了更有针对性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参与专项行动工作,有必要以典型案例的方式,明确工作重点和方向,准确把握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和政策运用,提升此类案件办理质量,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二是涉网黑恶犯罪办理难度大、争议问题多,有必要加强指导。随着移动互联技术发展和智能终端的普及,传统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得越来越多,其中一些网上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已经达到应当认定为黑恶犯罪的程度。但是与传统的主要在线下现实生活中实施的黑恶犯罪不同,涉网黑恶犯罪在犯罪手段、方式、影响和后果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信息网络相关犯罪的法律治理面临更多复杂的挑战。面对司法实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首要的任务是进一步明确和统一执法司法标准。通过此次案例选编,最高检梳理了2018年以来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以及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以来的涉网络黑恶犯罪案件办理情况,总结提炼经验和规则,有针对地加强指导。

         

        问:这批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有何特点?

         

        答:本批案例的特点,一是聚焦重点领域,典型性强。按照此次专项行动方案,主要打击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套路贷”、舆情敲诈、恶意索赔、“软暴力”催收、网络水军滋事等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组织。此次选编的典型案例聚焦当前实践中常见、多发,群众反映强烈、被害人群体广泛的网络套路贷、网络舆情敲诈、网络裸聊敲诈、网络“软暴力”催收四类犯罪领域,4起案件具有较为普遍的代表性、典型性。其中1起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3起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二是突出法律性,指导性较强。本批案例以涉网络黑恶犯罪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的常见争议问题为重点展开编写。涉及的问题包括:网络“套路贷”如何认定、有组织实施网络“套路贷”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条件、无接触的网络犯罪如何把握认定黑恶势力的行为及危害性特征,“软暴力”催收认定为寻衅滋事的条件、涉黑恶犯罪中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如何区分、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成员的范围和成员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此类案件中如何落实等等。

         

        问:最高检对检察机关参与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有何具体的要求?

         

        答:一是要高度重视黑恶犯罪在网络空间的发展态势,依法能动履职,加大网络领域黑恶势力的打击惩治力度。黑恶势力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整个犯罪链条突破了传统犯罪的地域限制,其社会危害存在放大辐射效应,甚至可能大于直接的暴力犯罪行为。如本次选编的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直接造成多名在校学生或刚毕业学生自杀自残、退学休学等严重后果。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黑恶犯罪在网络空间的发展态势,立足检察职能,发挥侦查监督和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密切与其他部门协作配合,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有针对性梳理近来已决和在办涉网络犯罪案件,广泛收集、及时移送涉网络黑恶犯罪线索,深挖彻查,力争办理一批典型、优质案件,坚决遏制黑恶犯罪向网络空间的蔓延。二是要坚持法律标准,切实做到“不放过,不凑数”。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是扫黑除恶斗争进入常态化后启动的一项专项执法行动,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和认定标准,坚持把“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原则不折不扣落实到日常办案中,切实提升案件质量。应当认定为黑恶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诉,应当按照普通犯罪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坚决不拔高、不凑数。三是要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共筑清朗网络空间。坚持以案促治,结合办理的涉网络黑恶案件,加强普法宣传,用好检察建议机制,有针对性制发检察建议,不断健全涉网络黑恶势力源头防范治理机制。尤其是要加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容易被网络黑恶犯罪侵害群体的普法宣传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络贷款、债务催收、自媒体运营、直播平台等领域的治理工作。我们也督促涉网黑恶犯罪分子(包括在逃人员)在公安司法机关强大的打击惩治攻势面前,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尽早投案、归案,争取宽大处理。

         

        问:这批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对于办案实践具有哪些指导借鉴意义?

         

        答:通过本批涉网络黑恶典型案例重申和明确的指导意见较多。这里要强调的有以下三项:一是明确网络贷款认定为“套路贷”的标准。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对存在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违约金及利息畸高、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情况,综合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属于“套路贷”犯罪。二是明确网络套路贷类犯罪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往往缺少线下人与人的物理接触,在网络“套路贷”等犯罪中表现为通过电话、短信、视频等方式进行“软暴力”滋扰、恐吓、侮辱等,这种情况下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中尤其要关注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软暴力”作为黑恶犯罪行为中的“其他手段”必须达到与“暴力”“威胁”等惯常手段相当的程度,能够产生欺压、残害群众的效果,在后果上表现为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且应当造成具体的特别严重后果,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是明确依法惩治的重点,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本批案例重申,对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的网络犯罪,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情节十分恶劣的案件,对其中的组织、领导者、首要分子,在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要从严把握从宽量刑建议的幅度。网络有组织犯罪往往涉案人数众多,对社会阅历少、参与犯罪时间短、实际作用小的初犯、偶犯,尤其是刚参加工作或者实习的大学生、务工人员,为谋生而误入犯罪组织,自愿认罪认罚的,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予以区别对待,依法从宽处理。本批案例还强调要坚持惩治与保护相结合,比如在网络贷款领域,如果贷款属于正常、合法的贷款,只是催收手段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着重打击“软暴力”催收这一手段行为,要注重维护合法债权,不能保护“老赖”,在处罚时也要考虑被害人是否违约、违约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在利用新媒体实施舆情、新闻敲诈类案件中,要注意区分公民和媒体的合法监督权与舆情、新闻敲诈的界限,避免走极端,影响公民和媒体正常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