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1年7月,被告人彭某从他人手中购得大量毒品冰毒。同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彭某先后五次向郭某贩卖毒品,每次收取毒资300元至500元不等。2021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彭某在武穴市区某处与他人交接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在彭某身上查获毒品16.78克、毒资700元。
检察官办案
公诉机关审查认定,被告人彭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达十克以上,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市法院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毒品猛于虎,因其引发的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屡见不鲜,吸毒致幻杀人、劫持人质、交通肇事等行为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毒品犯罪,害人害己,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款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