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首例撤销监护权案顺利宣判。父母双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法院指定安陆市民政局为监护人,长期在社区居民家辗转生活的涉案未成年人小果(化名)终于有了一个安稳、温暖的新家。
2011年10月,周某与王某结婚,还带着与前夫生的男孩小天(化名)。婚后又生下男孩小果,后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离婚,约定小果归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以索要抚养费为由与周某发生纠纷并打砸周家,因此被行政拘留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为财产分割、小果的抚养问题,王某多次与周某发生争执。2021年2月,王某在周某家中打砸闹事,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刑事拘留。
案发后,周某外出打工,年仅8岁的小果居无定所,生活窘迫,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陷入危困状态中的小果让“北极星”未检工作室的检察官很是牵挂,于是,该院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经过多次沟通,协调社区为小果落实了临时监护人及住所,该院还特为小果申请落实了专项救助金3000元。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随后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小果的爷爷奶奶、外公均已过世,外婆也无能力抚养,而其父亲王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正在服刑中,母亲周某在外打工拒绝返回,声称第一任丈夫因车祸去世,自己一个人打工供养大儿子小天上学,经济压力太大,无意愿也无能力让小儿子小果跟随自己生活。所在社区也向检察机关说明了社区监护孩子的实际困难。
2021年11月17日,该院经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向小果所在社区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社区依法向安陆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向安陆市人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此后,该院多次与安陆市人民法院就该案审理进行沟通协商,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021年12月13日,安陆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并充分考虑了小果的意愿,依法判决撤销王某、周某对小果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安陆市民政局为小果的监护人。
据悉,此案是安陆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权案。案件的成功办理,标志着该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由“刑”到“民”的拓展,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综合司法保护的有益探索和成功实践。下一步,该院将进一步创新办案思维、“未”爱而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检察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第三十七条规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第三十八条规定:恢复监护人资格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