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姜高阳)3月9日,洪山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在依法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时,发现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活动记录表存在异常。
社矫对象王某某(化姓)2月份的公益活动记录卡上,有一次记录显示与前次情形雷同,且佐证图片下的时间水印模糊,可能存在造假情形。检察官随即向相关职能部门反馈该情况。经核查,王某某提交的参加公益活动图片系其伪造。
据悉,社矫对象王某某的社矫期限为2023年1月至4月。根据社区矫正法及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办法,王某某在社矫期间需要参加公益活动,因入矫时间不满2个月,适用严管,每月参加公益活动时长应不少于12小时。王某某2月份参加了3次公益活动,但未达到规定的时长要求。为蒙混过关,他抱着侥幸心理伪造时间水印,企图“以一充多”。最终,王某某因故意躲避公益活动,欺瞒司法所工作人员,被严肃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警告处分。
针对部分社矫人员因解矫期限临近,在刑意识逐渐减弱、侥幸心理日益增加的问题,洪山区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对社矫对象遵纪守法、接受管理以及参与学习教育、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情况加强监管,改进工作方法,杜绝类似通过报告造假逃避矫正的监管漏洞。
洪山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黄璇表示:“我们始终坚持把依法能动履职融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不仅通过社区矫正大数据平台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动态情况,还将实地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常态化,有效保证社矫监管工作正常进行。”
责编 代琪
编审 花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