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五峰县检察院依法在某高校,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被不起诉人公开送达不起诉决定书,让19名在校大学生重新“扬帆起航”,按下人生“重启键”。
案情回顾: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为获取非法收益,以报销往来路费、提供住宿及按流水提成等方式,先后邀约、组织在校大学生张某某等26人,社会人员刘某某、李某某2人,在湖北省天门市提供银行卡、手机等,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得,为之提供资金支付、转移、取现等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收益犯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审查,发现某高校集中、爆发性地出现20余名在校大学生参与犯罪,承办检察官多次向学校、侦查机关了解情况并召开听证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多为在校大学生,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情节,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综合犯罪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部分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赦罪学生做好惩戒和挽救工作,让大学生身临其境感受一场深刻的法治教育,检察机关在某高校公开宣告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对19名被不起诉人开展释法说理、公开训诫,并向该校送达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里,建议学校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加强法治教育,规范校园安全管理,助力在校大学生提升法治意识,坚决遏制校园电信网络诈骗以及关联犯罪的高发蔓延势头。
“特别感谢检察机关对我校学生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彰显了司法温度,希望他们能够珍惜继续完成学业的宝贵机会,今后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同时检察院制发的检察建议非常及时具体,我们一定积极落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法治教育。”学院领导动情地说道。
检察官提醒:切莫贪图小利,想赚“快钱”,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租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时刻保持清醒警惕,切勿轻信他人,不要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更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耽误自己的学业和美好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