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何睦琳)“今天我怀着无比沉痛和忏悔的心情在这里做这份深刻的检讨,对自己造成的严重后果进行深刻的反省,同时表达我坚决改正错误的决心......”11月24日,在利川市检察院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被不起诉人小王表达着她的后悔。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女大学生小王在学校交了一个男朋友,认为自己遇到了真爱的她得知男友在外欠账后,想方设法筹钱为其还账,奈何自己还是个学生,四处筹措后还是不够。这时男友的朋友小李“站了出来”,告诉小王自己认识人在收银行卡,小王可以把银行卡借给对方转移网络犯罪的资金,每张银行卡可以得3000元,以此赚一笔快钱。为了尽快帮男友还清欠款,小王便同意了。
之后,小王便和小李一起到重庆与收银行卡的人见面,并将自己的六张银行卡交给对方使用。期间,小王获得“跑分”报酬人民币5000余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事情暴露后,公安机关以小王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小王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通过全面审查证据,充分考虑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检察机关拟对小王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给小王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侦查机关及人民监督员的意见。
“既然检察机关给了你这次机会,你就要好好珍惜,结交朋友时擦亮眼睛,好好规划自己的未来,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人民监督员对小王说道。 最终,侦查机关和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检察官说法
广大群众不得出售、出租和转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个人将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学生更应该时刻警惕,不要被感情牌、利益牌所诱惑,做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的新时代好青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