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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03-03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茶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

          第一条  全面开展护航茶叶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法律监督活动。围绕“一片茶叶”发挥检察职能,把“利检人在草木间”作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的小专项,坚持全员上阵,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力利川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第二条  建立茶叶产业链链长+检察长的协作配合机制。对于涉及茶叶产业、茶企发展、茶农利益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法律监督问题,全部由链长与检察长直接沟通、共同会商,同时征求工商联和茶叶产业协会的意见,相互提供专业咨询,对具体案件及时通报办理进程及结果。对于涉及茶叶产业的检察建议,全部由检察长直接送达链长。

          第三条  建立高级检察官和茶叶企业的对口联系服务机制和案件承办机制。对全市规模以上茶叶企业和重点培育茶叶企业,全部由高级检察官进行对口联系,发放检企联系卡,定期开展走访,了解茶叶企业司法诉求和法律需求,靶向为茶叶企业提供“诊断式”法律分析、“保镖式”法律保护、“管家式”法律服务。相关茶叶企业及“四类人员”在四大检察领域的案件(含关联案件),全部指定分案对口联系的高级检察官承办,承办检察官全面提前开展社会调查和影响、风险研判,从日常联系中深入了解涉案茶叶企业的生产经营、纳税就业、知识产权、社会贡献等情况,全面分析研判发案背景、原因及涉案情节,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作出检察处理决定,并在案后开展“三问三防三度”回访。

          第四条  完善涉及茶叶产业案件和线索管理移送。涉及茶叶产业的案件,全部做到“当日受理、当日录入、当日流转”,对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全部开展公开听证,并邀请茶叶企业所在乡镇人大代表或茶园所在村“两委”委员参加。在办案中发现或者控告申诉受理的涉及茶叶产业的职务犯罪线索,全部第一时间移送纪委监委或者上级检察机关。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时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确保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适用程序正确。

          第五条  严厉打击针对茶叶产业的违法犯罪活动。紧盯茶苗培育、推广种植、鲜叶采购、生产加工、市场流通、产权保护等环节,针对破坏茶业建设、阻碍茶企发展、侵害茶农利益的违法犯罪,全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批捕、起诉等环节,加大惩处力度,形成震慑效应,全程做到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同步推进。

          第六条  加大涉及茶叶产业的刑事诉讼活动监督力度。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督促对危害茶叶产业的立案监督线索全数录入“两法衔接”平台,及时汇总分析开展监督。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加大涉茶叶产业案件“挂案”清理,对久拖未结及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案件,全部启动监督程序,同时全程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侵害涉茶企业案件的财产刑执行情况开展重点专项监督,对需跨区域流动、变更执行地从事茶叶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及时审批,全面开放“绿色通道”。

          第七条  完善涉及茶叶产业的民事检察监督机制。借鉴其他地区相关案件中的大数据监督模型原理,精准发现并监督涉及茶叶产业的虚假诉讼。对相关当事人通过控告申诉渠道反映或者依职权发现的涉及茶叶产业的民事诉讼案件监督线索,全部调阅审判正卷、副卷,全面运用调查核实措施,灵活运用检察建议或抗诉方式,加强民事裁判结果监督、审判违法监督和执行监督,重点依职权监督侵犯茶企当事人、案外人实体权利的民事执行活动。

          第八条  做实涉及茶叶产业行政检察工作。开展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全面摸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茶叶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白砂糖、销售添加白砂糖的茶叶等掺假掺杂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的案件,针对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空转、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等情形,全部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规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办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第九条  优化涉及茶叶产业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办理茶叶产业涉及较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全面用好磋商和诉前检察建议,纠正相关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探索完善公益诉讼与茶园生态损害赔偿衔接机制,慎重提出关停等影响茶叶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建议和诉求。

          第十条  全条线加强茶叶产业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把握四大检察综合履职运行规律,强化对茶叶商标、专利、植物新品种等领域案件研究,探索对利川红产业集团的挂牌综合保护。全面加强茶叶种业知识产权、地理标志的公益保护,依法惩治茶叶产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针对利川茶叶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假冒行为,以及通过盗窃、欺诈、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全链条进行严厉打击。

          第十一条  全面开展涉案茶叶企业合规工作。按照省检察院的办理规程,对于涉案茶叶企业合规能用尽用,并根据不同规模和犯罪情节合理选择合规办理模式。同时以合规案件办理为契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全产业链预防茶叶企业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发生。

          第十二条  探索建设茶园周边生态修复基地。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全案推进诉前修复生态从轻处罚机制,因地制宜围绕茶旅融合示范点、有机茶园建设点,全域开展补植复绿,建设茶园周边的绿化保护带,逐步形成生态修复的法治教育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