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底至8月30日案发,被告人陈某龙伙同魏某等4人(均另案处理),在汉川、天门两地为网络招嫖诈骗团伙洗钱,并利用周某、何某(均另案处理)等“跑分”人员提供的银行卡接收被诈骗受害人的钱款,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移涉案资金。随后,陈某龙等人通过在马某钊等4名商铺老板在汉川市某地经营的商铺套现,将网络招嫖诈骗涉案资金变现后交给实施诈骗的诈骗团伙。陈某龙“跑分”洗钱团伙共为诈骗上线洗钱529万余元。其中一被害人被该案诈骗上线诈骗19.8万元,另一被害人被诈骗12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被告人陈某龙认罪认罚,退出了违法所得,提出了上述精准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帮助陈某龙洗钱团伙洗钱的马某钊等4名商铺老板受陈某龙等人指使,在意识到帮助提现的钱款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赚取利润提供其商铺的支付宝和微信二维码将诈骗资金提现,以现金结算的方式交付给被告人陈某龙等人,来帮助上线诈骗团伙转移诈骗资金,分别转移资金92万余元、168万余元、82万余元、65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审理期间,马某钊等4被告均退出了违法所得,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以马某钊等4名被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四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3000元至11000元不等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