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非法提供本人名下1张银行卡,用于帮助他人进行银行转账,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鉴于王某某涉案情节轻微,拟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希望检察机关能提前介入。”
上午9时,公安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的肖警官联系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检察官,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该起案件。
9时10分,检察官到达执法办案中心,通过现场阅卷、当面交流的方式,针对调取银行流水、追赃挽损等方面提出补充侦查意见。
12时30分,民警补充证据完毕。因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14时30分,公安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公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15时,承办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心,通过电子卷宗进行阅卷,提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并联系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配合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6时30分,经依法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具有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量刑情节,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对其不起诉。
17时30分,经检察长决定,公安县检察院对王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并发出《检察意见书》,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该起案件的顺利流转办理,是公安县检察院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协同共治,能动履职的重要体现。下一步,该院将以此为着力点,加大案件办理力度,不断提升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效率。